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现行版来源: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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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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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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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正文

  1. 新生入校经体检合格后,校医院发给《公费医疗证》,学生凭证享受公费医疗,在未取得《公费医疗证》前不享受公费医疗。
  2. 国家计划内招生的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预科部学生。
  3. 学生患病(包括普通急诊)第一时间要到校医院就诊,并持《公费医疗证》挂号看病。有困难需外诊转合同医院时,须由校医院医生开具《转诊单》方可到合同医院就医。凡没有《转诊单》发生的就医费用,均由个人负责。
  4. 遇有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需呼120或999的可不经转诊。
  5. 我校合同医院是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6. 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就医个人负担5%,转合同医院门诊就医个人负担10%;住院个人不负担。
  7. 学生在假期患急病,凭急诊证明、检查报告和处方可报销,暑假限报50元、寒假限报30元。急病住院凭急诊证明、住院收据、住院费明细单报销(个人不负担)。
  8. 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患急病,报销手续同假期急诊,报销比例为90%
  9. 学生因病休学需回家养病,在离京前,向校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报销休学期间医药费。休学一年以上者不再享受公费医疗。
  10. 学生患慢性病不能利用假期在外地治疗,只能在京治疗并需经过校医院转诊、转院。
  11. 凡住院者必须在出院结算后二周内持出院手续到校医院报销,因个人原因超过了报销时间未能报销的住院费由个人负责;住院费是由北京市医保中心报销,每月只有一次,过期作废。
  12. 门诊医药费年度内有效,跨年度作废。
  13. 严禁将《公费医疗证》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除没收《公费医疗证》外,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范围:
  14. 镶牙、矫形、美容术、配眼镜、假肢、拐杖、畸形鞋垫、钢背心、钢围腰、助听器、健脑器、药瓶、药锅等器具,以及煎药费和药引子。
  15. 急救车费、住院期间特护费、护理费、陪住费、会诊费、赔偿费、取暖费及代付病员配置用品的代垫费等。
  16. 交通事故、斗殴、酗酒、自杀、违法乱纪,由本人及肇事者自负。
  17. 出国、归国、入学、游泳、婚前检查、小孩入托前身体检查等费用自负。
  18. 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19. 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及各类会议的医疗费。
  20. 各种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手术加台费、优质优价费(含特需病房)、自请特别护士、护工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用。
  21. 各种预防、保健性及非治疗必需的诊疗项目费用,如气泡浴、等动力康复治疗、光量子治疗、眼部人工骨植入等。
  22.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止痛泵、止痛表、氧气发生器等费用。
  23. 各种气功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费用。
  24. 市场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材料费用和各种生活性材料费用。
  25. 微量元素检查、SW系列反射治疗仪、骨质疏松治疗仪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