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学校举办的各类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参加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对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加强本(预)科生诚信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是学校本(预)科教育中的重要工作。诚实守信、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是本(预)科生基本的学习纪律。
参加中央民族大学组织的各类考试的全日制本(预)科生,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的; (五)在考场及其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或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的; (七)未经允许擅自或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学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纪: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 (四)故意损坏考试设施设备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考试中考试工作人员另有说明的除外);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的; (五)在桌面、身体、墙壁以及允许使用的工具书等标记考试相关信息的; (六)考试进行中借故利用到考场外的机会偷看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七)在规定时间内不交卷且谎称已交卷的;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九)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一)向考场外传递试题信息的; (十二)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试题、考试答案、考试成绩的。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监考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五)以威胁或贿赂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作弊: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使用通信设备或其它器材实施作弊的; (四)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累计两次及以上因考试作弊受处分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实施本办法第四、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纠正其行为。无视警告而坚持或重犯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理。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实施本办法第六、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对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理。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实施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严重作弊行为的,该门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程序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实施第四、五、六、七、八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应该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 考场记录作为认定 学生违规事实的主要依据,应当由2名或以上的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二)违规学生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字确认。若违规学生拒绝签字确认,由2名或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共同写明情况后签字确认。 (三)考试工作人员应及时没收、保存好违纪学生试卷、违规工具或材料,并要求违规学生在违规材料上签署姓名。若违规学生拒绝签字确认,由2名或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共同写明情况后签字确认。 (四)考试工作人员发现学生在考试过程中实施第四、五、六、七、八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但未在考场记录中记载的,应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并由2名或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五)考试结束后,考试工作人员应及时将考场记录(情况说明)、违规学生试卷及作弊工具或材料上交课程开课学院(系),由学院(系)统一上报教务处。
违纪学生应提交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学生的姓名、性别、学号、专业等基本情况。事实陈述要求做到诚实守信、清楚客观、尊重事实。书面材料由当事学生签名并注明日期。学校保留当事学生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
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系)根据学生查实的违纪、作弊行为按本规定相关条款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及处理意见。
教务处根据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并结合学院(系)意见,经处务会研究后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学生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处分审批权限、处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学生听证、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听证实施办法》、《中央民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试中、考试过程中是指监考人员发出考试指令并下发试卷到收取、清点试卷宣布考试结束的全过程;所称考试工作人员包括学校、学院(系)考试组织管理人员、巡查人员、监考人员、评卷人员等。
本办法经2017年7月5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原《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民大校发[2013]16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中央民族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