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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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合理分配资助资源。

坚持资助与解困、助学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预科生。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注重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四)品德良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申请各种助学金的学生必须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章 主要资助方式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学生提供以下几种方式的资助: (一)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在校学生。我校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以及各类社会奖学金。 (二)助学金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我校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和各类社会助学金。 (三)勤工助学 学校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四)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办理。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 (五)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入伍当年向学校申请,可获得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在毕业当年向学校申请,可获得学费资助。 2、赴基层单位就业学生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向学校申请,可获得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六)学费、住宿费减免 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因父母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重大自然灾害或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住宿费。具体情况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七)临时困难补助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本人疾病或其它事故、家庭遭遇意外、自然灾害或其它变故等造成经济困难,影响其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的,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具体情况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八)绿色通道 学校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开设“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在未缴纳学费、住宿费的情况下,可以先予办理入学手续。 (九)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本人申请可以给予免除学费资助。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建立学校、院(系)、班级三级学生资助工作机制,负责学生的各种资助工作。学校成立中央民族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保卫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奖、助、勤、贷、免、补政策的具体落实及学校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各院(系)成立由党总支负责人为组长,辅导员、团总支书记、班导师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学生的各类资助工作。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类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第五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申请、评审与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提交相应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讨论,根据要求确定拟受资助学生名单,并组织学生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三)院(系)初审。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提出拟受资助的学生情况进行初审,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汇总各院(系)受资助学生名单和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资助发放。审定结果经主管校领导和资助方审核通过后,按要求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由中央民族大学助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