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本(预)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利用课余时间自愿参加的助管、助教、助研等校内岗位见习实践活动。学生个人自行联系和参加的校外兼职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勤工助学活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自愿申请、扶贫济困、择优录用”的原则,在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安排的前提下有序开展。
勤工助学活动,须与学生社团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学生干部职务行为等予以严格区分。以上活动和工作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纳入勤工助学活动范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设立“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指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行使日常职能。其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管理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审批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三)协同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审核和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各学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校属单位综合管理办公室是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做好本单位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立
岗位设置原则: (一)岗位的设置以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为前提,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具有安全风险的工作。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可适当延长。 (三)涉及个人档案、考试成绩、考试试卷及其他涉及教学、管理机密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不得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四)勤工助学岗位,由需求单位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中填报设置申请,经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置。
岗位设置类型: (一)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临时岗位两种类型。 (二)固定岗位,是指设立时间为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三)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临时性工作岗位。
岗位设置要求: (一)教学科研单位岗位:学生规模在800人以下的教学单位可在教学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系)办公室、科研与研究生办公室分别设立1—2个固定岗位,学生规模在800人以上(含)的教学单位可根据需要增加2—3个固定岗位;科研单位可在1个工作办公室设立1—2个固定岗位。 (二)非教学科研单位岗位:1个工作办公室可设立1个固定岗位,涉及图书资料整理、网络技术服务等特殊工作需要的部门,向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可适当增加固定岗位职数,但岗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正式在编职工总数。 (三)校级学生管理服务队伍岗位:校园文明督导队、进驻公寓辅导员助理等校级学生管理服务队伍的固定岗位数,由岗位需求单位于每学年末向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设立。 (四)教学科研实验室和资料室岗位:可在1个实验室(资料室)设立1个固定岗位,如有特殊需求,可向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适当增设固定岗位,但1个实验室或资料室不得超过2个。 (五)寒暑假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根据留校学生总人数和学校假期工作总体需要,在每学期放假前作出具体安排。 (六)临时岗位:设立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由岗位需求单位向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设立。
第四章 岗位聘用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二)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 (三)身体健康、工作责任心强,能够胜任并顺利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有岗位专长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岗位聘用率,原则上应不低于70%
各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岗位的基本流程: (一)岗位需求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向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提出岗位需求申请。 (二)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核定各单位可聘用的勤工助学岗位职数,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三)各单位根据学校助学服务中心核定的勤工助学岗位职数,公开发布选聘信息、自行组织开展面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拟录用学生名单。 (四)各单位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内填报本单位最终录用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基本信息,并经岗前培训和签订协议书后安排学生正式上岗。
第五章 岗位管理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与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和岗位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书,保障各方权利,明确各方义务。
各单位具体负责做好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管理和工作考核,并根据岗位工作时间和岗位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做好本单位应发勤工助学报酬的统计和汇总工作。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岗处理或违纪处分: (一)不能认真履职岗位职责、正常完成岗位工作者。 (二)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勤工助学岗位者。 (三)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有关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 (四)其他经岗位使用单位和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共同认定的情形。
对各单位在勤工助学工作中出现管理不到位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可视情况做出减岗、停岗等处理。
第六章 报酬管理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用于保障和支持各类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勤工助学报酬实行按月计酬和按小时计酬两种方式。其中,固定岗位实行按月计酬,计酬标准为满工作量400元/月;临时岗位实行按小时计酬,计酬标准为10元/小时,但总额不得超过400元/月。
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设岗单位须在每月1日前通过学生工作管理系统报送本单位上月应发勤工助学报酬汇总表,助学服务中心须在每月5日前完成全校上月所需发放勤工助学报酬的审核汇总工作,并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直接将报酬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或校园一卡通。
勤工助学报酬全校统一发放。勤工助学报酬每月统一发放一次,原则上不受理个别和临时补发申请。如出现设岗单位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勤工助学报酬发放汇总表而影响正常发放的个别情况,由助学服务中心在每学期末予以集中受理后予以统一发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扣发、迟发、漏发学生勤工助学报酬,也不得以弄虚作假方式帮助学生获得勤工助学报酬。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本(预)科学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颁布的《中央民族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民大校发[2009]3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