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实施办法
一、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基本内容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本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暂行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边远地区。暂行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申请代偿的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本科、专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国家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二、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申请和评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三)学习成绩达到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取得的条件; (四)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时需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助学服务中心递交的申请材料: (一)由院系盖章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1); (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我校就业工作处三方面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书原件; (三)由毕业生所在院系盖章确认后的《个人学习成绩及品德评价书》一份(附件2)。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如已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就业协议书原件,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再需要自行向银行还款。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毕业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毕业生在毕业当年6月10日前向所在院系递交第七条申请材料中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达到申请条件的最迟于毕业当年12月10日前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材料中的第一项和第二项。 (二)院系初审:各院系依据本文中第六条中的规定内容对毕业生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每年6月1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汇总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助学服务中心;对于“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各院系每年12月1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汇总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助学服务中心。 (三)学校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助学服务中心对院系报送的初步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资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二次定岗”毕业生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四)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终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学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国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三、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发放程序
对取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学生的资助工作程序: (一)书面通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助学服务中心依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终审名单,将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二)在职在岗确认:就业工作处每年对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毕业生的在职在岗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在每年6月30日前将其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代偿资助发放:财务处在收到财政部、教育部代偿款项后,经与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助学服务中心和就业工作处核对无误,于10个工作日内按当年代偿比例完成放款工作。四、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的违约责任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而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在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中对其做不良信用记录录入。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五、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学生工作部(处)是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评审工作的管理部门,就业工作处是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在岗情况审核工作的管理部门,财务处是毕业生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的管理部门。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如实报送、加强管理。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并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监督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对申请和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的相关材料和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就业工作处负责及时收集、发布和更新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信息;初步审查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就业协议签署单位的单位性质和工作地区;与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通过电子、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的在职在岗情况。